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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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9日永胜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8日   
    
                         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永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县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试验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事业发展、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着力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永胜县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永胜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永胜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永胜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永胜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结题、调整和终止。
  (三)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永胜县辖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和专业方面应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匹配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负责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接受专家组对项目的验收。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项目实施产生的成果,要积极申报知识产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征集、申报、调研、评审、审批、签约六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永胜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目标、具体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批准立项的项目直接与永胜县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符合国家、省、市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报告制度并严格跟踪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永胜县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原因,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加强项目的跟踪问效,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依据项目中期检查结果,按规定应调整或终止的。
  (四)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六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时,永胜县科技局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或终止的书面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终止的,追回剩余科技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二)县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高职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三)验收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资料不完备、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完成时间三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工作不力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的,追回科技经费,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对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丽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丽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创新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高端科技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7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
  第四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永胜县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永胜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永胜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六)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七)在实施科技扶贫项目中,通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使贫困乡脱贫致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重大工程项目类、应用技术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管理科学项目类、科普项目类、科技扶贫项目类。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四)自然科学类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技术发明类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新系统(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等创造性技术成果。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技术发明类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云南省地方技术标准等;
  (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技术发明类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项目类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应用1年以上。其中,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是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中,实现了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相关产业或者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且在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十二条  应用技术项目类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1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并推广应用1年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社会公益项目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教育教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1年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  管理科学项目类是指为永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所开展的综合性发展战略、政策、评价研究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者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者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决策咨询项目。
  第十五条  科普项目类是指:
   (一)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及运行有重要创新,通过1年以上实践,对全县科普设施建设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已公开出版发行1年以上,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技创新精神等有显著成效。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1.科普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编著作品: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扶贫项目类是指在本县国家或省贫困乡中,通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使贫困乡脱贫致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各个类别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
  1.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类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技进步奖项中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奖。
  (四)应用技术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管理科学项目类
  1.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管理和决策的观点和方法,对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科普项目类
  1.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省级以上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起到了较大作用;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产生了较好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八)科技扶贫项目类
  1.在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科技扶贫效果显著,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重要示范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科技扶贫效果明显,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示范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科技扶贫效果较明显,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中的应用技术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管理科学项目类、科普项目类、科技扶贫项目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及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设在永胜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由永胜县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科技局分管理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科技管理综合办公室主任、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专家组成。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丽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
  (四)为完善永胜县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永胜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由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9至11名,其中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成员6至9名。评审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行业具有五年以上履历的中级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永胜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永胜县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地驻永单位;
  (四)驻永部队;
  (五)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六)丽江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权推荐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二十四条  推荐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其他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推荐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人选),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必须先在本单位、本系统公示推荐项目(人选)的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推荐材料才能报送县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二十七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县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保密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复参加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县科技进步奖,应当间隔一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向奖励办公室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程是:
  (一)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科技进步奖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县奖励办公室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和结果进行审定;
  (四)通过永胜县科技局门户网站及《丽江日报》向社会公示评审及审定结果;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县奖励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三十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结果有效。
  (二)县奖励办公室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或者通过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异议材料应当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县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调查处理。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组成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县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审批。
  第三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  对通过了形式审查的项目提出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下一年度评审。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专业评审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审核的拟奖项目提出的异议,县科技奖励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查处理,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对于重大的异议项目,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业评审组召开会议进行复议表决。作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十二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处理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三条  永胜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奖励办公室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五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第四十六条  永胜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
  第四十七条  获得永胜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人选),符合丽江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丽江市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违反《奖励办法》的,可以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九条  县科技奖励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及公正评审情况;
  (二)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科技奖励管理、指导和内部监督职责情况;
  (三)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科技奖励项目或者人选的真实性、可靠性情况。
  第五十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县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县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被推荐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县科技进步奖的,由县科技管理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与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取消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参与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县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1日发布的《永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永政发〔2005〕72号)同时废止。